中新网贵州新闻12月13日电(李和江)13日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于本月12日公布,将在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所称万峰湖是指黔西南州行政区范围内万峰湖湖泊和干流、支流及其沿岸保护的区域。适用于万峰湖的规划、保护、发展、管理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

  《条例》共二十四条,为了加强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

  按照保护与发展需,《条例》将万峰湖保护区域要划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保护区是指万峰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控制区是指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之间根据自然环境、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因素划定的区域。

  万峰湖地处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结合部。《条例》提出,万峰湖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区域协同、共建共享的原则。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百色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要求编制水资源及其生态、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持续保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率稳定向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万峰湖干流、支流协同保护和治理,健全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制度、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等,加强万峰湖区域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条例》还提出万峰湖保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从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也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此前,该《条例》于2022年8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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