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0月13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12日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自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分别召开中小企业负责人和金融机构负责人专题座谈会,专门征求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修改意见。

  9月30日,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完善,形成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

  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中的“难点”“堵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相比,充分吸纳了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从没有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和担保代偿率,到“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3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再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低于5倍”,从“3倍”提高到“5倍”的变化,贵州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从“小切口”突破,以更大力度打通中小企业融资堵点。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低于5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销,并补充资本金;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费最大限度地税前转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依法不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还明确,贵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后,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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