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0月13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12日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后,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赴六盘水市开展调研,并召开论证会。9月30日,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根据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中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更加突出立足贵州省情、学习先进,积极探索建立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制度,切实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促进乡村振兴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乡村振兴离不开扎根乡村的人才,为强化人才支撑,《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规定,贵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和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支持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接收子女入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等方式,为返乡下乡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和宜居环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贤目录,引导乡贤以项目回迁、资金回流、人才回归等多种形式助力乡村建设发展。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还明确提出支持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返乡参与乡村建设;探索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入乡,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州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建议提请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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