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在贵州省部分偏远农村地区,由于当地固有的早婚早育婚俗观念及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宣讲不到位,早恋意外怀孕并生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隐患,甚至造成部分农村家庭致贫返贫。2020年1月15日,在贵州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开展早婚早育专项治理,加快革除贫困地区陈风陋习,助力全省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

  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解决农村地区早婚早育社会问题的经济基础。从实际来看,农村地区历史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相对落后闭塞,形成了独具特点的婚姻习俗和婚姻价值观,早婚早育便是其重要表现,只有经济得到发展,教育和文化水平整体提升,才能达到观念更新。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紧紧依托民族地区资源丰富和历史文化等发展要素,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充分挖掘少数民族地区丰厚的旅游资源、特色手工艺,打造特色农产品和少数民族文化亮点,使少数民族群众在经济基础得到提升后自觉摈弃传统的早婚早育思想观念,摆脱错误的传统观念的束缚。

  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是解决农村地区早婚早育社会问题的法治基础。政法部门应持续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识到早婚早育的违法性和现实危害性,增强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的自觉。此外,政法委、教育、民政等系统部门应加强统筹协作,摸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未成年人相关情况,建立台账并进行跟踪服务,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宣传和健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婚恋交友观,自觉摈弃早婚早育的陈风陋习。

  加强案例警示引导,推动全社会形成正确婚恋观和价值取向。政法机关应当在不暴漏当事人隐私的情形下,将早婚早育典型案件中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的起因、经过和危害后果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进行警示教育,使农村地区群众深刻地了解到早婚早育的违法性和现实危害性,从而减少早婚早育类案件的发生。(六盘水市委政法委 陶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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