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2月3日电  近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及补偿办法(试行)》,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和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规范。

  贵州喀斯特地貌出露面积占全省面积六成以上,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自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组建以来,先后调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数百次,成功应对一系列灾害事故。然而,当前,应急救援队伍调派和资金补偿核算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在抢险救援中产生的费用大多由队伍所依托的企业或单位承担,不利于应急救援队伍运转和应急救援事业长远发展。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于2023年初开始谋划探索,深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调研座谈,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办法规范了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队伍调派及救援费用核算标准,明确事故企业经济责任、回应队伍迫切需求、落实法律法规、解决补偿难题。

  应急救援队伍调派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调派—队伍集结出动—现场指挥部接收—每日救援任务确认—终止救援回撤”的程序,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办法特别强调,应急救援队伍应严守救援工作纪律,不得冒险违章救援,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

  关于适用范围和经费保障,办法明确,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参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抢险救援中所产生的费用都应给予补偿,调派队伍参与应急演练、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工作任务参照执行。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应急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在补偿原则和承担主体上,办法明确,应急救援补偿遵循“谁使用、谁补偿”和“属地为主、分级承担、依法依规、适当补偿”原则,重大以上应急救援补偿工作由省、市、县共同负责,其他灾害事故由市、县按规定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的,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救援补偿工作;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救援补偿工作。该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贵州省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贵州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但是,对于贵州省内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省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偿由被支援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如果没有得到补偿,则由贵州省调派单位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救援补偿工作。

  “为厘清补偿的内容和核算标准,我们设计了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费用核算文本,一目了然,便于费用审核。”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工作人员介绍,应急救援补偿费用包括人工补助、食宿、装备损耗、材料、交通运输、其他六大类,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办法特别明确,当补偿费用超过特定数额,还应邀请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进行复审,以确保补偿资金合理合法合规。对于已由商业保险理赔的部分或已经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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