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6月10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件刑事检察典型案例和8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打击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以及矿井废水污染、生活污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及病死猪污染、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此次对外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包括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华污染环境案,李某某、陈某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镇“污水瀑布”直排污染乌江流域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建设公司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风险行政公益诉讼案,黔东南州榕江县、黎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候鸟紧急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某央企矿井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病死猪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公路沿线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华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余某华为该公司的负责人,为逃避监管,于2021年5月10日7时许,进入在线监测设备间将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分析仪自动采样管拔出后,分别插入装有实验室标准水样的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2021年5月17日15时许,余某华再次以同样方式干扰采样监测时,被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某污水处理公司所排物其检测指标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

  案发后,台江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该污水处理公司系台江县境内唯一的污水处理公司,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确保污水处理公司正常运转的意见,得到采纳。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余某华实施自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虽然无人指使、也未集体协商,但其作为该污水处理公司的负责人,更换在线检测设备样本的行为应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所有,应依法追究该污水处理公司的刑事责任。台江县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污水处理公司、被告人余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判决作出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该案系重点排污单位以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的方式排放氨氮等污染物污染生态环境的典型犯罪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审查起诉中严格论证,追诉遗漏的单位犯罪,确保执法司法不留死角。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用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完)

【编辑:杨茜 】关闭本页
【编辑:杨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