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4月25日电(记者 石小杰)25日,记者从贵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2条,主要围绕奖励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和无效举报的情形、奖励兑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等3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对首次向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危害情况分6个档次,同时将长江经济带“4+1”领域突出的生态问题纳入有效举报范围,奖励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奖励办法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此外,《办法》规定了无效举报情形,包括: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的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内容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尚未结案的,被责令整改、限期治理,正在整改或治理期限内的;举报内容事先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社会团体反映的;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转发,难以确定第一举报人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举报人未提升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举报情形的。

  为推进有奖举报工作有序开展,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被举报人,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公务活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后,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处理或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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