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0月20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20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1月以来,贵州全省法院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多措并举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力服务了贵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贵州高院日前对外发布了6件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

  案例1:陈某某等8人与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陈某某等8人为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赤水某工程项目施工班组,双方因上百位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22年5月,经赤水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陈某某等8人农民工工资共计316.75万元。该公司未如期履行,陈某某等8人遂向赤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日,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从立案部门了解到,该案申请执行金额涉及上百位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执行法官高度重视,迅速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卷宗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立即与审判部门加强对接,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及财产保全情况。经了解,该案审理阶段已对被执行人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足以覆盖申请执行标的。执行法官遂对保全款项依法扣划,并第一时间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8人在领取执行款后将其班组中所涉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该案在立案后不足一个月圆满执行完毕。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通过事前的控制性措施,确保未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赤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强化立审执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案件诉讼财产保全情况,迅速予以执行并将案款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保障了上百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2:廖某某等22人与贵州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9年5月,从江县某局将从江县某中学运动场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贵州某建筑公司,该公司雇佣廖某某等22人从事木工、泥水工、面层支模工、钢筋工等工作,并将面层铺设工程转包给重庆某体育器材公司。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从江县某局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贵州某建筑公司向重庆某体育器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从江县某局未拨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2021年2月,重庆某体育器材公司诉至从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1月,从江县某局向贵州某建筑公司支付了170万元工程款,但该公司未支付给重庆某体育器材公司。重庆某体育器材公司向从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冻结了贵州某建筑公司账户170万元。廖某某等22人听闻该院冻结了贵州某建筑公司账户后,将从江县某局、贵州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追索劳动报酬。因案情复杂,且涉及农民工工资,为减少诉累、尽快调处纠纷,从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该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会商解决办法。2022年3月2日,从江县人民法院组织四方代表共同协商,经过耐心释法析理,反复沟通协调,最终重庆某体育器材公司同意将冻结资金中的75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2位农民工也承诺息诉罢访,两案得以成功化解。

  加强涉农民工案件诉源治理工作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快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诉前调解委员会组织会商,将矛盾纠纷进行前端化解,让农民工在关联案件办理中未立案执行就拿到工资,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案例3:刘某等18人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1年4月23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及18名农民工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该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均为中老年人,涉案金额12.39万元。因涉及人数较多,关系到案涉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立案当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即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18名农民工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次日,执行法官在向该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文书的同时,立即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协调,让其当日到雷山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中,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析理,告知其支付案涉农民工劳动报酬是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必须依法及时履行。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若该公司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声誉将产生严重影响。通过反复耐心做工作,被执行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2022年1月14日支付了全部案涉款项,涉及18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成功执结。

  该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均为中老年人,处理不当可能会给法院和当地造成信访维稳压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雷山县人民法院重视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工作,通过反复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高效将“真金白银”兑现至18名中老年农民工手中,实现双赢。

  案例4:王某伦等3人与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0年,余某某雇佣王某伦、王某功、罗某某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余某某未支付劳务工资。2021年5月27日,王某伦等3人向望谟县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应于2021年10月15日支付王某伦等3人劳务费、误工费1万余元。因余某某未如期履行,2021年11月2日,王某伦等3人向望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未能联系上余某某,遂前往余某某住所地进行调查,最终通过街道办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余某某表示目前经济困难,还在外地务工,请求给予几个月宽限期。执行法官将该情况告知王某伦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款项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由余某某于2022年3月底前付清。但直至2022年4月初,余某某仍未主动支付剩余款项,并再次“失联”。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法官前往余某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余某某外出未在家,执行法官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妻子,并释明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妻子转达后,余某某立即主动联系法官第二天到法院处理案件,请求暂不对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次日,余某某主动将剩余案款支付完毕,并当场向执行法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惩治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有利于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望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挥基层组织力量查人找物,并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在强制力的威慑下,迅速履行了付款义务,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5:谭某某、付某某等人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刘某雇佣谭某某、付某某等人为其做工,工程完成后,刘某未支付劳务工资。2021年,谭某某、付某某等人起诉至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11日,谭某某、付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电话通知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均拒不到场,遂前往刘某居住地进行查找,亦未能查找到刘某。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刘某在从事网约车服务。执行法官通过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无果,遂向民政部门调查刘某的婚姻登记情况,依法了解到刘某配偶的信息,再向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刘某配偶名下有登记车辆信息。在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执行法官在某高速路口查找到该车辆,车辆驾驶员正是被执行人刘某。执行法院依法对刘某采取拘传措施,在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刘某答应于2021年底履行完毕。期限届满后刘某仍未履行。执行法官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再次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到法院,在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刘某当日便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

  湄潭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依靠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协助,成功查找到被执行人,通过依法两次采取拘传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法律威慑,促使其履行了应尽义务,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付某某等14人与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付某某等14人在程某某的药材基地从事土石方运输等劳务工作,程某某拖欠款项未支付,经开阳县某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程某某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付某某等14名农民工劳务费及交通费共计6.18万元。因程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某某等14名农民工于2021年7月15日起陆续向开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该系列案件属于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阳县人民法院将其作为重点执行案件优先执行,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有一建设施工合同执行案件案款待领取,开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迅速通过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请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该院待领取的案款6.18万元。案款提取到位后,开阳县人民法院立即有序发放到14名农民工手中,该14案顺利执结。

  人民法院之间应加强联动、互助协作,通过执行事项委托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利于案件顺利执结。开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果后,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另案待领取案款,并通过事项委托将该系列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款项执行到位,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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