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6月24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贵州法院2022年打击毒品犯罪十个典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警告毒品违法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另一方面,教育民众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全民禁毒。

  案例一:罗明生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案。2019年5月,被告人罗明生雇用被告人秦真水、谭亮亮帮忙运输毒品,并购买一辆众泰越野车和一辆海马车作为运毒工具。7月5日,秦真水、谭亮亮驾车到达缅甸与罗明生会合。罗明生承诺给谭亮亮10万元、给秦真水12万元作为运输毒品的报酬。7月6日,罗明生在缅甸边境将毒品放在众泰越野车上,安排秦真水探路、谭亮亮驾驶众泰越野车将毒品从缅甸运入中国境内。7月8日,秦真水、谭亮亮驾驶运毒车辆途经320国道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办路段时,被设卡缉毒的公安人员拦停检查,从众泰越野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6998.13克。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生、秦真水、谭亮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走私毒品入境,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明生提出犯意,出资购买运毒车辆,雇用秦真水、谭亮亮从缅甸走私毒品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秦真水、谭亮亮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雇用运输毒品,系从犯。罗明生组织走私、长途跨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6998.13 克,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据此,依法对罗明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秦真水、谭亮亮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国土辽阔,边境线绵长,对走私毒品犯罪管控压力较大,而与贵州省紧邻的云南省与缅甸、老挝、越南皆有交界,该区域俗称“金三角”,是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贵州省需担负起“环滇易制毒化学品堵截圈”的清源断流责任,发挥第二道防线作用。本案中,被告人罗明生谋划走私大宗毒品入境,并组织被告人秦真水、谭亮亮接应运输,走私、运输毒品多达46998余克,属于境外贩毒、走私入境的典型案例。走私毒品是源头犯罪,应严厉查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罗明生等人妄图通过边境查控的漏洞走私毒品入境,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重刑,表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

  案例二:唐转安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2016年2月,被告人唐转安预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并安排肖赞宏、余龙军(均已另案判刑)租赁运毒车辆。后唐转安与肖赞宏、余龙军、罗广(另案判刑)驾乘租赁的车辆从浙江省温州市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四人在惠来县购买毒品后返回,途经福建省诏安县高速收费站时遇公安人员检查,肖赞宏在唐转安授意下驾车加速冲关逃离,罗广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989.4克扔下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6年8月,被告人唐转安、杨宏伟共谋到广东省购买毒品运回贵州省遵义市贩卖牟利,唐转安安排刘明奇负责运输毒品,刘明奇邀约其女友张露参与。其后唐转安携带毒资与杨宏伟、刘明奇等驾车到达广东省惠来县。唐转安等人多次外出联系毒品卖家,并到银行取款用作毒资。因不信任刘明奇二人,唐转安购得毒品后,另安排余浩独自携带毒品乘坐客车返回遵义市,唐转安等人驾车返回。余浩乘车到达遵义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960克。公安机关将到遵义市高桥客车站前来接应余浩的唐转安抓获,其余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2014年6月被告人唐转安在其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永甫路的租住房内,先后两次容留郑维群和未成年人饶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唐转安、杨宏伟、刘明奇、张露、余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唐转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宏伟、余浩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明奇、张露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转安首起犯意,纠集他人参与,筹集大部分毒资,单独联系毒品上家购买毒品,指使他人长途运输,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唐转安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毒品,且其中一人系未成年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949.4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唐转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宏伟参与出资购买、运输毒品,亦属主犯。余浩负责运输毒品,行为积极主动,同属主犯;刘明奇、张露受邀约帮助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据此,依法对唐转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杨宏伟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当下中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坚持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人民法院需积极发挥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在毒品犯罪中惯犯、累犯是需严厉打击的对象。被告人唐转安自2014年以来多次组织、策划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涉案毒品达10949克,且在被查缉时指使他人冲卡逃逸;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还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节,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任何企图通过毒品犯罪非法牟利的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唐转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其他参与犯罪的人亦均被人民法院科处刑罚。

  案例三:李才升等人贩卖毒品案。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才升与云南毒贩多次电话联系商谈贩卖毒品事宜。后云南毒贩指使被告人赵国辉、童天友运送毒品给李才升。赵国辉、童天友分别驾车运送毒品,途中与李才升在云南省彝良县会合,三人驾车行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0928.4克。

  本案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李才升与他人共谋贩毒,接收毒品并负责销售,然后共同分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赵国辉接受雇用后,购买车辆邀约童天友将毒品跨省运输,赵国辉、童天友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才升贩卖毒品海洛因20928.4克,赵国辉、童天友运输毒品海洛因20928.4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才升参与共谋,负责销售毒品,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赵国辉购买汽车用于藏匿毒品,邀约童天友跨省运送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童天友受邀后,驾车为赵国辉探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才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李才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赵国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童天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在毒品查缉力度不断提升的态势下,为逃避惩处,毒品犯罪分工更加精细,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本案中,被告人李才升与他人合谋贩卖毒品,他人负责提供毒品货源,李才升负责贩卖,毒品卖出获利后共同分赃,被告人赵国辉、童天友则受雇用负责毒品运输,妄图通过将毒品掩藏在车辆内逃避缉查。事实证明,再精密的犯罪谋划也无法逃脱刑罚的惩处。法院判处李才升死刑,体现了对大宗毒品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的立场。

  案例四:张英、陆其仁贩卖毒品案。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英同其子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陆其仁多次为吸毒人员韦某等多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参与吸食。同年6月24日22时许,陆其仁从张英家中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陆其仁裤子口袋搜查出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同时,民警在张英家中将张英与王某某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0个。

  本案由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英、陆其仁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英长期贩卖毒品海洛因,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陆其仁长期贩卖毒品海洛因,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判处。据此,依法对张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陆其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父母则是教育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本案被告人张英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贩卖毒品,使得本该享受家庭呵护、接受校园教育的王某染指毒品犯罪,彻底打碎了王某安宁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张英作为一名母亲不仅怠于承担监护义务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以身试法,既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谭思锐等人贩卖毒品案。2021年8月,被告人谭思锐及其下家被告人李恩泽、王炫等人,多次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发快递的方式贩卖“上头电子烟”烟油至甘肃省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经鉴定,三被告人贩卖的“上头电子烟”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成分。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国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思锐、李恩泽、王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谭思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李恩泽、王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受网络购物、物流运输等行业兴起、国际国内毒情形势发展变化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等因素影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型毒品犯罪开始抬头。同时,为吸引消费者、迷惑公众,一些毒贩不断翻新毒品花样,变换包装形态,更改毒品名称,“神仙水”“笑气”“上头电子烟”等毒品种类不断出现,在所谓“时尚性”外表包装之下,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危害性极大。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是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展严惩新型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揭开新型毒品花样的“糖衣炮弹”,引导大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六:陈雯强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陈雯强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东方不败”的男子常有联系。2020年底,“东方不败”通过微信联系陈雯强,要求其到湖北省武汉市接收从云南省昆明市寄出的毒品包裹,并支付出行费用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陈雯强遂从重庆乘飞机抵达武汉。次日,藏匿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省昆明市发出,物流货车途经杭瑞高速铜仁服务区时,公安人员登临检查,发现快递包裹内藏有毒品可疑物,遂对该车辆进行布控。该快递包裹到达湖北省武汉市后,陈雯强按“东方不败”的指示领取包裹时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该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932克。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雯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接受他人雇用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结合其运输毒品种类、数量、认罪态度、年龄情况,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陈雯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在严惩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毒品犯罪分子开始利用网络、物流等方式,寻找第三人帮助实施运输、接收毒品行为,企图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递”的交易方式降低暴露风险,逃避法律惩处。而初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毕业生往往备受毒品犯罪分子“青睐”。本案被告人系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本来前途一片光明,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贪图一时之利,使得原本绚烂多彩的青春岁月被牢狱禁锢失去颜色,令人惋惜。本案也警醒广大年轻人应追求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劳动合法创造财富。

  案例七:王天林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2019年初,被告人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商议从麻黄草中提炼麻黄碱贩卖赚钱。王天林负责购买制造提炼工具、原材料、租赁房屋及其他开销,郭远江负责出资并联系蔡某群购买麻黄草。王天林与柴之亮购买桶装盐酸等材料,郭远江在习水县租用他人的自建房作为生产提炼厂房,后三人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检验,在厂房内查获的嫌疑物中麻黄碱总重量4326.15克。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法院二审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黄碱,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等情节,依法分别对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年来制造制毒物品犯罪开始在贵州省出现。本案中,王天林、柴之亮、郭远江为提炼麻黄碱进行了明确分工,租赁厂房、购买设备和原料投入生产,且王天林、柴之亮曾因毒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明知毒品犯罪对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出狱后铤而走险继续进行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必须予以从严惩处。作为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生产制毒物品也是毒品犯罪,切莫受利益驱使违法从事。

  案例八:钟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2021年10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钟樑在贵阳市南明区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3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被告人钟樑多次容留邓某某在自己家中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钟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人知道贩毒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知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行为。吸毒会引发神经系统损害,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容易导致行为失控诱发次生犯罪。而庞大的吸毒群体又是毒品犯罪难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吸毒是对吸毒者的纵容与帮助,是对国家毒品管理秩序的破坏。亲朋好友来家里做客时,切莫因为心软或碍于亲密关系对其吸毒行为视而不见,最终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沼之中。全民动员,扫除毒害,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必将取得胜利。

  案例九:石廷壮、石廷东贩卖毒品案。2021年8月,被告人石廷壮购买新型毒品到贵州省平塘县贩卖,要求被告人石廷东介绍当地可以贩卖毒品的人员,石廷东遂联系罗某帮忙。同年9月12日,石廷壮在武汉市向石某煌拿得一瓶含有毒品成分的“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运至平塘县,并联系到罗某。石廷壮告知罗某其提供的新型毒品口服后会令人产生幻觉和兴奋,要求罗某在平塘打开贩卖新型毒品的市场,获利后二人平分。石廷壮将新型毒品交予罗某后,罗某于9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检举,后石廷壮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新型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俗称“摇头丸”)、氯胺酮(俗称“K粉”)等成分。

  本案由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一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生效。被告人石廷壮、石廷东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等情节,依法对石廷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石廷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使人误入歧途,防控形式严峻。本案被告人见利起意,妄图将新型毒品引入贵州省进行贩卖。但无论毒品犯罪手段多新颖,犯罪行为多隐蔽,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十:李国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制造毒品案。2021年4月25日上午,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时发现被告人李国碧耕种的土地里种有罂粟,随即报警。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国碧房屋旁的土地里查获了其种植的罂粟1875株。同时,公安人员又在李国碧家中查获鸦片烟膏4.07克及制毒工具。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875株,同时,李国碧将罂粟果采浆后制造毒品鸦片烟膏4.0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制造毒品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对李国碧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贵州省继续坚持强化禁种铲毒工作,努力实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的目标。 “花虽美丽罪恶重,果实好看却有毒”说的就是罂粟。本案被告人李国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并用于制造鸦片烟膏,实施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必然受到法律制裁。贵州省法院通过开展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专项行动,努力在全省特别是农村地区禁绝种植毒品原植物,还农村地区纯净的土地,积极服务“乡村振兴”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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