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4月18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18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州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四部门研究部署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全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2〕3号),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推进养老事业更快发展。

  科学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贵州将统筹养老设施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贵州将围绕建设“县区综合性护理型养老机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养老院—村级农村幸福院”的城乡养老设施网络,在2022年底前制定发布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对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底线管控,通过约束性规划指标明确配置标准。贵州将充分衔接国家和省规划指标,明确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和配建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时序安排。批复后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施。专项规划中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和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统一实施。

  明确“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贵州将按照老年人步行15分钟距离测算,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700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配建在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贵州将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贵州将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服务用房状况,将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升级打造为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短期托养、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避免出现配建设施小、散、远,无法满足使用管理需要。

  结合城镇“四改”,多措并举补齐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口。贵州将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老城区、已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准确掌握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配建要求的情况,贯彻落实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在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补建、购置、转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2014年以前建设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确保2025年前完成整改工作。贵州将盘活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整合辖区内可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套公共用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以及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资源,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改造利用。贵州将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用房。

  建立健全“四同步”工作机制,做好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贵州将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审核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部门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贵州将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机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贵州将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机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委托给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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