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2月10日电(记者 石小杰)日前,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共同下发《关于依法强化多元处理机制 扎实提升劳动争议调处服务效能的通知》,推进贵州省劳动纠纷化解工作高质量开展,有序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步入依法根治良性循环。

  《通知》指出,各地要联动提供一站式精准服务。要求适时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及劳动人事争议“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主动延伸到劳动保障监察基层服务窗口,支持基层服务窗口,不断强化农民工维权岗等维权指导措施,不断加强监察调查和依法调处的有效衔接。及时引导有调解意愿和需求的当事人,精准获取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调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培训并特邀劳动保障监察员兼任调解员,依托服务平台,在第一时间快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精准高效化解劳动纠纷。

  《通知》提出,要更加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制度优势。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要求,积极培训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和依法化解农民工欠薪、工伤赔偿等各类劳动纠纷。多措并举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按照《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积极构建专业性劳动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支持聘用专兼职调解员和落实办案补助经费。

  《通知》明确,要切实畅通渠道调处非标准劳动争议。要求各地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作衔接,确保畅通渠道,依法受理非标准劳动争议。不以超过时效或预判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拒绝当事人申请。依法保障劳动报酬权益不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通知》强调,要大力支持依法快速化解矛盾纠纷。要求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当中,切实加强释理说法,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受理财产保全、司法确认以及仲裁审查申请,支持双方当事人依法、快速解决争议问题。《通知》明确指出,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后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通知》还进一步督促各地强化职责,落实司法保障措施。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当场立案、先行立案的有关规定,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有案必立、及时立案,并严格落实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简易处理、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开庭,可商当事人更多采取简便措施,将仲裁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并加大一裁终局工作力度。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对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时,做到快速办理,及时审结。确保及时落实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有力有效保障农民工依法兑现权利,确保用足用好失信惩戒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步入依法根治良性循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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