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1月2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2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州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着眼于进一步增强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精准确认保障对象、提高便捷高效经办服务能力和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在全面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贵州实际从操作层面对审核确认相关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脱贫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鉴此,2021年6月,中国民政部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作为国家层面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各环节和步骤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为全面落实民发〔2021〕57号文件,结合贯彻落实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要求,贵州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按程序印发了《办法》。

  《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依据《贵州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法》再次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与此同时,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各类情形,分类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地,确保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办法》大幅缩减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时限。《办法》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

  《办法》新增明确了特殊情形下开展调查的方式方法。《办法》明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办法》对赡养(抚养、扶养)费核算方法作了优化调整。为破解长期困扰基层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核算难的问题,按照《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相关要求,着眼于适当提高维持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生活费用的扣减额度,参照此前相关核算方法,《办法》将赡养(抚养、扶养)费核算方法优化调整为“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2倍经常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法》对刚性支出核算范围作了优化调整。《办法》将普通高中学生学费新增列为刚性支出范围。

  《办法》对必要就业成本核算范围作了优化调整。《办法》明确“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以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本人务工期间食宿费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可按务工地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2倍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积进行推算”。

  《办法》对申请家庭必需财产豁免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按照民发〔2021〕57号文件和民发〔2019〕125号文件要求,《办法》明确将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列为豁免范围。与此同时,将列为豁免范围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的现值从过去的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办法》还对低保渐退情形和时期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按照民发〔2021〕57号文件的要求,《办法》依据我省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区别就业稳定性分类明确了3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与此同时,着眼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死亡成员延缓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时限统一为3个月。

  虽然民发〔2021〕57号文件不再将民主评议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必要环节,但综合考虑民主评议是贵州省长期以来准确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及基层可操作性,《办法》继续保留民主评议相关规定,并明确“对拟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时段拟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

  综合考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办法》对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新增加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3类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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