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9月15日电 (记者 张伟)9月15日,贵州全省28家中、基层法院对37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贵州高院15日在修文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三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

  案例一为被告人刘某艳诈骗案。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艳与他人共谋各自出资人民币4万元购买生肖大乐园APP,然后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宣传可以通过该APP饲养生肖动物赚钱。具体操作是:被害人在APP里购买虚拟的钻石、饲料,用钻石兑换虚拟动物,再用虚拟的饲料饲养动物,虚拟动物每天消耗动物价值0.5%的饲料,每天增值3%,喂养周期满后在APP平台里出售。前期,刘某艳等人将价值便宜的鼠、鸡等生肖动物赠送给被害人喂养,被害人通过购买虚拟饲料进行饲养并在平台里出售赚取资金,造成在APP里饲养生肖动物能赚钱的假象。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刘某艳等人陆续在APP里投放牛、猴等价值更高的生肖动物让被害人抢购。在被害人饲养的大量动物无人购买的情况下,以系统升级等为由继续欺骗被害人。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艳等人通过向被害人售卖虚拟生肖动物及饲料等骗取被害人资金高达人民币1120210元。本案中,刘某艳获取“分红”所得人民币92648 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手机APP生肖大乐园饲养虚拟动物可以赚钱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于15日二审宣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法院提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隐蔽化,让人民群众防不胜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本案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新颖,先使用少量资金投入让被害人实际获利作为“诱饵”,使其陷入在APP里饲养虚拟动物可以赚钱的错误认识,诱骗被害人持续投入资金购买虚拟动物,使众多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天上不会掉馅饼”,梦想轻轻松松赚钱、不劳而获更容易掉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同时,本案也警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你”盯上别人钱财之时,法律威严的目光也正注视着“你”的一举一动。

  案例二为被告人张某忠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华(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的资金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资金转账、收款及提现等服务,非法获取提现金额1%至2%的手续费。为获取更多利益,杨某华纠集本案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忠又纠集本案被告人杨某玉,杨某玉又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辅等人参与,刘某辅又纠集杨某鹏(另案处理)一起到贵阳帮助他人进行资金结算、网络收款及提现等服务。在此过程中形成了犯罪团伙,该团伙先由田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统计每张银行卡进账的涉案金额,再由杨某华、张某忠根据统计的涉案金额通知提供银行卡的“取钱车手”(指专门取钱的人)杨某玉、刘某辅等人,之后“取钱车手”分别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等地的多家银行通过ATM机提现,并将提现的金额交给田某等人,然后再转存给他人。通过上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忠提供7张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538474元,其中为团伙提现901500元,其非法获利9015元;被告人杨某玉提供3张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717259元,其中为该团伙提现125600元,其非法获利1256元;被告人刘某辅提供5张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182998.71元,其中为该团伙提现333600元,其非法获利336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忠、杨某玉、刘某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忠、杨某玉、刘某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忠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负责通知并管理“取钱车手”,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忠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玉、刘某辅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此类犯罪链条化、产业化特征明显,形成大量“卡农”“卡商”“取钱车手”等上下游黑灰产业链,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是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的帮凶。本案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及帮助支付结算的行为即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的关键一环,导致被诈骗的财产流失后难以查实,司法机关追赃挽损难度增加。为有效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凸显的新形势新问题,贵州全省法院将在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实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适当转型,突出“两卡”打击重点,坚持全链条打击和依法从严从重严厉惩处方针,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收购手机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不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案例三为被告人罗某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丽明知是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然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为其网友“长毛”(身份不明)转账, 并且按每笔转账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抽取提成。经核实,被告人罗某丽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转入人民币8009396元,转出800854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转入4361857.12元, 转出4361298.56元;总计转入1237万余元,转出1236万余元。被网络诈骗57万余元的被害人梁某霞共计转款13000元在罗某丽的银行账户上。本案中,罗某丽为他人转账牟利4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罗某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如本案被告人罗某丽涉案金额就高达1200万余元。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账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行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为虎作伥、借力作恶的作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依法严惩。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有相当部分被告人属于无稳定收入的群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到利益蛊惑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本案被告人罗某丽,其在家务农,只有小学文化,因贪图转账提成而触犯刑法最终获刑。该案例启示我们,一方面,公民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守法意识和防诈反诈能力,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防诈反诈的良好社会风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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