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10月18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18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教育厅等9部门联合制发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黔民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暂行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具体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这一定义参考了中国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的相关规定,与《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办法》保持一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是指剔除“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重病重残人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暂行办法》就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如何申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依法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未获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暂行办法》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之间衔接问题。“十四五”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衔接工作。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暂行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可以享受的救助帮扶政策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暂行办法》强调,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产业帮扶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政策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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