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6月28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26日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谈及为何要制定《决定》和修订《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勇说,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的一级支流和重要的生态屏障。2010年以前,赤水河沿岸毁林开荒、无序取水等现象十分突出,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河流一度处于生态灾难的边缘,沿岸人民生活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时的赤水河可以说是“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伤痕累累、触目惊心”。

  赤水河的过度开发和污染引起了贵州省委的高度重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2011年7月,率先颁布出台中国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针对流域保护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突出了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立足生态、全面保护的思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更高的标准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为赤水河流域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杨洪民说,《条例》实施以来,赤水河流域生态修复成效明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建设上新台阶。

  2020年监测数据显示,赤水河贵州段16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达100%,出境断面水质维持在Ⅱ类以上,高于中国国家标准,为长江中下游提供了坚实的生态屏障。

  自2011年10月《条例》实施以来,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顽瘴痼疾”仍然存在、跨省协同保护薄弱、保护立法还不均衡等问题。李勇表示,《条例》需要针对一些顽瘴痼疾和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管控要求和治理措施。贵州还需要加强与云南、四川两省协作配合,共同研究制定三省协同配合的管控措施和长效机制,加强立法协作,以确保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步提高,共同保护好赤水河一江清水。

  据了解,此次贵州、云南、四川三省共同《决定》主要包括:全方位协作、“五个统一”“两个机制”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等内容。重点明确三省“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进一步细化三省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规划和防治领域协同配合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等。

  贵州省《条例》修订的主要是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条例必须遵循的原则,增加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以及河(湖)长、林长依法履职的内容等。

  据介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和修订《条例》坚持三省共治,坚持创新立法模式以及严格的保护标准等特点。《决定》《条例》围绕“五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三省共同的法律责任,统筹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共同保护好赤水河一江清水;通过建立三省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专班,共同调研、共同起草的方式,形成共同决定草案稿,同时,通过条例细化三省保护赤水河流域的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以“决定+条例”的方式,强化流域共治,为地方跨区域流域共同立法探索出新思路、新模式。

  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贵州将“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煤矿、砂石厂(场)、取土场,赤水河流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已建燃煤锅炉应当逐步淘汰,赤水河流域沿岸码头禁止堆放、储存煤炭”等。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德说,赤水河被称为生态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一级支流;赤水河干流是中国国家级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赤水河是丹霞地貌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守护好赤水河,巩固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成果,让一江清水汇入长江,坚决扛起保护好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政治责任,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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