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贵州新闻5月31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贵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和贵州全省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工业化发展用地保障,加快盘活园区工业用地,深入推进工业倍增行动,提高土地亩产效益,全力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要素保障。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于开发区规划引领问题,《意见》明确,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开发区规划发展需求,将园区建设用地范围、未来发展拓展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区建成投用率不足50%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开发区建成投用率超过70%或产业承载量即将饱和,要着眼于未来15年发展,科学规划园区发展方向,划定调区、扩区范围,为产业发展预留建设用地空间。

  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问题,《意见》指出,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等途径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针对部分园区闲置厂房多的问题,提出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

  关于保障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问题,《意见》强调,根据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改革方式,对于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产业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重点项目保障的产业用地,根据市、县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配置计划指标。同时各地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计划管理改革要求,提前做好工业项目储备,以真实有效的项目精准报批建设用地,以保障项目落地。

  《意见》还对实施差别化产业项目供地方式、用好支持政策、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作了明确。为保障产业项目尽快落地,提出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出市、县要做好基准地价的更新,对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履行监管责任,对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履约监管,对未达到合同履约要求且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各地加大存量土地处置,缩短供地时限,2020年后获批的建设用地,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调查认定和处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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